近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,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山东、广东、重庆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。试点工作为期3年。试点工作应当符合《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》的规定,并按照《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》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。

近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,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山东、广东、重庆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。试点工作为期3年。试点工作应当符合《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》的规定,并按照《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》《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》要求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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