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意见》明确,2026年1月1日起,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药品生产企业(中药饮片、原料药、医用氧生产企业除外)全部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,按照规定赋予在产上市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,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,及时准确记录、保存药品追溯数据,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。
到2027年,构建起完善的药品全品种、全过程追溯体系,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,及时准确记录、保存药品追溯数据,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,实现药品生产、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,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,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、责任可追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