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云南药监局发布了《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(试行)》,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、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,通知规定清单不得单独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。
《云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(试行)》经省局第2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提以下工作要求:
一、坚持依法行政
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,坚持宽严相济、法理相融,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。对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“容错纠错”,实现轻微免罚、重违严惩、过罚相当。
二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
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的,应当通过责令改正、说服教育、告诫等方式,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,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,不得以此降低监管标准、放松监管要求,确保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。
三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
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的,要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,并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、销毁等措施,避免再次流入市场,同时对涉案产品要追踪溯源,加强源头治理。
四、严格执法程序
对《清单》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,应当按照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,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同时援引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为依据,《清单》条款可以作为裁量的说理内容,不得单独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。
五、准确把握认定条件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以及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准确把握认定条件,当事人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 “初次违法”“危害后果轻微”“及时改正”三项要素,方可适用免罚规定,确保执法尺度统一、裁量准确规范。本《清单》自2025年8月8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。
六、《清单》原文